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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债 | 资产证券化助力科技企业发展的现状、难点​与建议
发表于 2022-07-20 | 489次阅读 | 作者 管理员 | 来源 本站

导语: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关系着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服务科技企业的融资发展、推动科技进步也是职责所在。

近年来,银行业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发挥了金融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债券市场一直在积极探索能够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且符合科技企业发展特点的直接融资工具。


PART01

资产证券化助力科技企业优势和模式

一、主要优势

1、相比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提升信用资质和单次发行规模方面均具有优势。

2、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将产品结构化划分为:优先档、中间档、次级档等多个层次,并将优先档产品的债项评级提升到投资级,即使单个科技企业出现临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优先级产品也不会有偿付风险。

3、资产证券化业务可将多笔具有同质化特征的债权资产进行打包重组,这有助于提升单只产品的发行规模,缓解规模不经济问题。

二、业务模式:依据已有实践,科技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基础资产类型划分有为:融资租赁模式、知识产权模式、应收账款模式、贷款债权模式四种模式。

1、融资租赁模式

由融资租赁公司向科技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租赁物可包括科技企业的生产设备、厂房、办公用品、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当业务投放形成规模后,再由融资租赁公司以其持有的对多家科技企业的应收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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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模式

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所产生的收益请求权或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以其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借助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知识产权自身并不直接产生现金流,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依托知识产权构造基础资产,具体包括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债权、知识产权转让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应收许可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债权等类型。

3、应收账款模式

保理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发起机构(或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收账款是科技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可以实现对科技企业、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双重追索,并借助核心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和结构化分层设计安排,控制产品投资风险。

4、贷款债权模式

符合条件的发起机构(或原始权益人)以其持有的对科技企业发放的贷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中,贷款债权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小贷公司贷款等,贷款的增信手段可以是信用类、保证担保或提供抵质押物。与上述三种模式相比,由于基础资产涵盖银行贷款,贷款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仅可以是企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还可以设计成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PART02

资产证券化助力科技企业面临的难点

现有实践案例表明,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可以引入债券市场资金“活水”支持科技企业发展,但要规模化开展科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还面临一些难点。

一、成本费用较高

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需要额外支付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包括评级费、律师费、资管产品管理费用、评估费(如有)等,有些费用是一次性支付的,有些费用是根据产品发行规模进行计算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需要通过设立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来实现基础资产管理,按照《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要求,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可避免地需要缴纳资管产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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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少专业的投资群体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中间档和次级档产品的销售难度较大。作为结构化融资工具,其优先级产品信用风险较低,相当于投资级债券;中间档和次级档产品相当于高收益债券,需要由风险承担能力更强的专业机构来持有。

三、过于依赖主体增信

相较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风险主要取决于发行人主体的偿债能力,资产证券化是将特定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重新打包、切分风险和收益的过程,证券的还本付息依赖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因此,资产证券化更看重基础资产的质量。然而,当前我国投资者在对科技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投资分析时,主要关注点并不在基础资产本身,而是侧重于分析增信机构的信用状况。

PART03

推动科技企业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一、通过政策支持抵补发行费用

1、地方政府、科技企业或科技产业园区的主管部门可出台针对科技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政策支持,由当地财政对产品参与机构给予专项补助或奖励补助,对于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融资的科技企业给予贴息补助,从而抵补资产证券化产品所支付的中介费用。

2、针对科技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征收资管产品增值税时可以给予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机构开展此类业务。

二、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1、建立地方政府、债权人、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的风险分担机制,

2、针对科技企业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及服务科技企业的其他融资品种,地方政府可设立专门的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不仅可以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损失,还可以作为机构投资者认购科技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中间档和次级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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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育专业投资机构

1、借鉴绿色债券经验,将对科技企业的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纳入金融机构监管评价体系,依据评价结果对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

2、鼓励银行资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科技企业债券、科技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先档,同时,鼓励理财产品、私募基金、信托计划等资管产品投资科技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中间档和次级档,丰富、完善投资者结构。

3、探索丰富信用衍生工具、健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设立科技企业债券指数产品等措施,完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促进相关产品交易和流动性的提高。

四、搭建科技企业专有的风险评价体系

1、各地可探索搭建专门服务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共同构建能够全面反映科技企业综合实力的风险评价体系。

2、评价指标可涵盖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等传统经营财务指标,并纳入研发投入情况、研发团队实力等技术创新指标。结合当地政务数据,评价结果可供评级公司、外部机构参考使用,便于投资者穿透核查科技企业的底层资产,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